日前,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,該院已受理了日本鈴木株式會社(以下簡稱鈴木公司)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商評委)、第三人長鈴集團長春摩托車工業(yè)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長鈴公司)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。
據(jù)了解,1990年4月20日,長鈴公司經(jīng)核準享有了第517268號“長鈴及圖”商標的專用權,核準使用的商品為第12類的摩托車及配件。2009年1月24日,鈴木公司針對該商標向商評委提出撤銷注冊申請,理由是該商標侵犯了其在先的商標權和著作權。此外,鈴木公司與長鈴公司曾有過合作關系,但在雙方合作關系終止之后,長鈴公司仍繼續(xù)借鈴木公司之名,對外進行宣傳,因此長鈴公司第517268號商標的注冊帶有欺騙性質(zhì),屬于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注冊,應予撤銷。
今年2月,商評委裁定鈴木公司撤銷理由不成立,第517268號商標予以維持注冊。鈴木公司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,稱其在先享有“S”圖形及“SUZUKI及圖”商標的專用權,長鈴公司商標系對上述商標的抄襲與摹仿,長鈴公司申請注冊第517268號“長鈴及圖”商標的主觀惡意明顯,并且該商標已經(jīng)造成相關公眾多次混淆、誤認為與鈴木公司有關,給其帶來了巨大經(jīng)濟損失。
據(jù)悉,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于近日開庭審理該案。中國知識產(chǎn)權報將繼續(xù)予以關注。
“鈴木”訴“長鈴”商標注冊不當
發(fā)布時間:2010年06月10日 發(fā)布人:精英集團 閱讀數(shù):184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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